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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托克托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呼政土征转字〔2025〕89号
2025-08-25
索 引 号1150100011520132051277T/2025-00061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机构市自然资源局文 号呼政土征转字〔 2025〕89号呼政土征转字
成文日期2025-08-25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托克托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你县呈报的《托克托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托政发〔2025〕56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托克托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5〕53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你县将托克托县国有林场国有农用地20.5568公顷,其中农用地20.5568公顷(耕地0.0083公顷、林地19.1024公顷、草地1.0249公顷、其他农用地0.421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托克托县2025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质量。
三、及时做好转用土地信息公开工作。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转用土地公告等方面内容。

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 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征收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六、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使用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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